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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三八”维权月在线普法: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发表时间:2020/3/13 9:36:04 浏览次数:2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多年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妇女的实际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但妇女就业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仍是当今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今天我们所张海林律师应铜陵市妇联的邀请,就如何保障妇女权益开展了相关的主题讲座。讲座上将结合案例,对有关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等广大女性朋友关心的问题,给大家逐一解答。
一、我国法律重视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三、妇女在离婚时的特殊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