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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的常见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7/2/20 10:08:18  浏览次数:2999


一、销售商主观上有无过错与所承担责任的关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销售商明知是侵权商品,或者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以及供货商的,要承担商标法上规定的一切侵权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只要销售商销售了侵权商品,就构成商标侵权,即使不知、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也不能排除侵权的成立,只不过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销售商主观上是否“明知”是侵权商品,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
1、销售商的认知能力。如果销售商按其认知能力应该了解其行为可能招致的侵权风险仍实施该行为,则应认定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和审判实践,我国司法部门在确定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时,一般以正常人谨慎的注意为标准,同时也考虑具体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这一原则对确定销售商的认知能力也应适用。销售商的种类繁多,不同的销售商的认知能力当然会有所差别,一般情况下,大型超市、百货商店等销售商的认知能力应高于中、小型销售商;专业销售商的认知能力应高于普通的非专业销售商。
2、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状况。由于销售商进行审查的对象是商标,因此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对销售商的认知状况判断也有较大影响。由于商标数量、使用情况、地域性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存在很大差别。一般而言,对于知名度大、显著性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销售商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商标。
3、商品的来源。销售商必须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并提供供货者。合法取得既包括取得渠道合法也包括取得方式合法,如果销售商的进货渠道不合法如通过走私等途径,或取得的方式不合法如以令人怀疑的低价购得等,就不能认为是正常人所应当的行为,不能认定系合法取得。
二、“串货”销售的商品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
“串货”是指商品经销商未通过厂家规定的渠道购进厂家生产的商品并在本区域销售的行为,其销售商品可能是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可能是普通商品。
“串货”是基于代理协议即平等主体的民事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行为。厂家可以诉求违反代理协议进行销售的代理商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三、委托加工侵权商品是否承担责任
要承担责任,因为受托加工企业对委托加工企业的商标是否合法负有审查义务,即使为侵权商品提供包装、装潢等附带服务的,依然构成侵权。
四、搭赠是否构成侵权
    对于销售商品时搭赠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其他商品的行为,因为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而搭赠侵权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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